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互联网办税系统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0]8号)
宁夏电通华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地税网上办税(费)服务厅>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华胜函(2010)1-01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开发的宁夏地税税收分析决策支持及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系统,应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属于市场定价行为,由你公司与纳税企业自主确定。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培训是基于纳税软件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纳税企业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