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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医科大学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医科大学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宁夏医科大学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和《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30号)等文件中关于档案利用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档案利用实际,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档案保护费

  1、校内各处室、学院和相关部门因公利用档案免交档案保护费。

  2、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按每份15元收取。

  3、校外已毕业学生的学籍档案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免收档案保护费,超过二年的,自超过之日起每份每月收取保护费10元。

  二、复制费

  对档案进行复印、照相的,为确保档案不受损失,由档案馆统一办理,并收取复制费。

  以A4幅面为标准,复印每页最高不超过1元,照片每页不超过1.5元(仅指提供影像资料)。

  三、证明费

  由学校档案馆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收取证明费,不再收取档案保护费。

  1、为校内教职工出具学历、学位、工资、工龄等项证明材料,每份不超过2元。

  2、为本校已毕业学生出具学历、学位等项证明材料,每份收取30元。

  四、鉴于我区高等学院档案利用的实际情况,今后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高校档案馆收取档案利用收费参照执行,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档案资料的保护与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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