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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述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贷款损失处理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0〕26号)规定办理。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规定处理。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死亡、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后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归还的,经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呆坏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二、完善保障机制

  (七)加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经办机构建设

  1.增加承办单位。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承办工作,主要由各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负责。同时,可增加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单位。

  2.完善担保机制。各州(市)、县(市、区)应加强担保机构建设和考核,落实担保手续费补贴,充分调动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积极性。州(市)、县(市、区)未建立担保机构或担保机构未发挥担保作用的,可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核职能,并将政府建立的担保基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应主动为借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办理反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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