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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6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较快发展,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创新了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了更多层次、更多渠道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

  (一)贷款方式和对象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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