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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电监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电监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综〔2010〕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移民开发局,福建省电力公司、地方电业局(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委托省电力公司等供电企业实行代扣缴。
  各有关供(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移民开发局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综〔2009〕44号)有关规定,及时逐月足额缴交和扣缴库区基金。对2009年度以后应缴未缴库区基金的发电企业,各相关供电企业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上述规定实行足额代扣缴库区基金并缴入省电力公司归集专户,若无法足额扣缴的,可在年底前逐月足额扣缴。省电力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将补缴的库区基金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无故缓缴、拒缴的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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