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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临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救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国家颁布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前,由省财政厅负责补充或予以解释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厦门市除外)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 会计科目和核算事项

  第五条 主要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01 银行存款
  102 救助基金垫付款(按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设置二级科目,按受害人设置三级科目)
  (二)权益类
  301 救助基金结余
  (三)收入类
  401 救助基金收入(按来源设置二级科目)
  402 上级补助收入(按来源设置二级科目)
  (四)支出类
  501 救助基金支出
  502 补助下级支出(按补助对象设置二级科目)
  第六条 主要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省级管理机构收到各种来源的救助基金,根据银行进账凭证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救助基金收入(按来源设置二级科目)
  (二)省级管理机构拨付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根据文件和支付凭证记账
  借:补助下级支出(按补助对象设置二级科目)
  贷:银行存款
  (三)省以下管理机构收到省补助级救助基金,根据银行进账凭证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按来源设置二级科目)
  (四)垫付救助基金,根据支付凭证记账
  借:救助基金垫付款(按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设置二级科目,按受害人设置三级科目)
  贷:银行存款
  (五)追偿的垫付资金到账,根据银行进账凭证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救助基金垫付款(按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设置二级科目,按受害人设置三级科目)
  (六)救助基金核销,根据批准文件记账
  借:救助基金支出
  贷:救助基金垫付款(按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设置二级科目,按受害人设置三级科目)

第三章 会计报表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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