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同意将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亩调剂给乙方,乙方用于占用耕地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为每亩 万元, 合计 万元。
三、甲方保证所使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合法有效。
四、 资金交割与指标划转
1、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 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银行:
2、乙方按协议约定将资金汇入甲方账户后,乙方凭双方协议和资金交割凭证有权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甲方在签订协议且收到指标使用费后,由国土资源局3天内在交易平台上公布交易结果,核销已使用的挂钩指标。
五、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福州市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最低标准
单位:万元/亩
县
(市)
区
| 鼓楼区
| 台江区
| 仓山区
| 晋安区
| 马尾区
| 福清市
| 长乐市
| 闽侯县
| 闽清县
| 罗源县
| 连江县
| 永泰县
| 平潭县
|
挂钩指标
有偿使用
最低标准
| 20
| 20
| 20
| 20
| 18
| 16
| 14
| 13
| 12
| 12
| 13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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