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挂钩指标的对接
确需使用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报批前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意见,使用本市挂钩指标的,由使用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定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辖区内产生的挂钩指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产生挂钩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协议。提供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指标使用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交割凭证。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促进指标对接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协议的起草、报签、互换和资金交割凭证送达等工作。提供挂钩指标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协议签订且收到指标使用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交易平台上公布交易结果。福州市城区(除马尾区外)使用挂钩指标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与提供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定协议,用地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复及协议从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使用本市以外挂钩指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四、挂钩指标使用费
使用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县(市)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支付指标使用费)。试点镇及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土地整治专户并确保专款专用。为进一步支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本市内使用挂钩指标的有偿使用费统一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最低标准上浮20%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协议书
甲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