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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暂行)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要求,使用耕地作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项目,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规范挂钩指标的使用,根据我市具体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挂钩指标的产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按每个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200亩的标准下达周转指标(我市合计600亩,使用到2010年底)。挂钩指标进入交易平台,允许进行有偿转让,待土地整治方案审批并核定挂钩指标后予以抵扣。我市3个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青口镇、荆溪镇、龙田镇)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审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2010年8月底前,每个试点镇要完成2个(含2个)以上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每个土地整治项目的规模不低于200亩,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挂钩指标。试点期间,为规范交易转让行为,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挂钩指标首先在本设区市内使用的原则,周转及新增指标的使用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二、挂钩指标的管理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挂钩指标台账,记载各地挂钩指标提供情况,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使用挂钩指标情况,核销已使用的挂钩指标。同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分析我市挂钩指标使用情况,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指导产生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多余指标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进入交易平台转让。农村土地整治形成耕地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申请,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农业局共同组织验收后上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并结算相应的挂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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