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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榕政综〔2010〕162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准<连江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请示》(连政综〔2010〕48号,以下简称《整合方案》)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9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0〕4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1、你县制定的《整合方案》符合整合的原则,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符合省、市整合方案的要求,原则同意你县的《整合方案》。

  2、请你县在整合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按照石材加工企业削减50%的要求进行整合;对需要重新发证的整合矿山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林业、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结合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科学划定矿区、合理设置矿业权,关闭破坏环境的矿山;对列入关闭取缔对象的矿山要逐一落实,确保关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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