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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2010]306号 2010年9月1日)


各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深刻记取国内历次环境事故的教训,将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监管列入下一步工作重点。认真督促建设单位排查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努力把环境风险降到最低。

  二、各市环保部门要立即对2008年至今,各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装卸、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对梳理出的项目责成建设单位按环保部文件要求先行开展自查工作,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环保部门。

  三、在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市环保部门要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拟建、在建和已建成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落实。此项工作要求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市环保部门要将排查和整改监管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四、省环境监察总队要加大对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市县环保部门排查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域建设项目总数20%的比例进行重点检查。

  我厅将根据各级环保部门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的排查监管结果,采取重点项目重点检查的方式,对涉及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并形成最终排查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联 系 人:建设项目管理处  任小静 郭建新 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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