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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二)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现居住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定点服务制度,增设服务站点,健全流动人口服务档案,落实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创新药具发放模式,使药具发放全面进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居住地、聚集地、活动场所和公共场所,做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全覆盖。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积极协调解决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证明》;开展关心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活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严禁强迫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开展区域协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盘棋”格局。各地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积极推动市际、县际协作,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作配合。各县(区)要根据流动人口实际,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和流出、流入人口相对集中的县(市、区)的双向或多向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制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逐步形成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合作机制。现居住地在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按照协商前置、以户籍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事前协商,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核实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户籍地要做好备案登记。

  (四)加强村(居)民自治,完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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