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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县级以上水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建制镇、集镇、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听证制度,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商水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单村供水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或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定。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用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新增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准入手续后,由供水管理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户应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用水。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用户应安装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节水型水表。

  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供水管理单位要在供水主管首端安装供水总表,作为供水成本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管理单位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大修费,并分户立账,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大修、设备更新、扩建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并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及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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