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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2010年9月2日

  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应急等有关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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