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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功扑救大连“7.16”大火做出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功扑救大连“7.16”大火做出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政发〔2010〕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大连市大孤山新港码头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保税区油库输油管线爆裂引发爆炸起火事故,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事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有力指导下,全省上下紧急动员,省委、省政府在第一时间及时果断地启动了重大灾害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全省的消防力量,紧急赶赴一线开展灭火救援。当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驻军部队特别是各级消防、公安一线指挥员面对生死考验,临危不惧,沉着应对,靠前指挥,科学组织;全体参战消防官兵和公安民警视火情如命令,舍生忘死,英勇善战,顽强拼搏,冲锋在前。经过15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大火被成功扑救,而且在扑救过程中没有出现人员伤亡,创造了我国油气火灾扑救史上的奇迹,也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雄集体和先进典型。
  为表彰在这次战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进一步鼓舞士气、激励斗志,省政府决定,为省公安消防总队等12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为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等17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辽阳石化分公司消防支队等12个单位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张良等11名同志“成功扑救大连‘7.16’大火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为吴寿臣等24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王明君等125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为钱海林等305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省干部群众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忠诚履职,临危不惧、英勇善战,攻坚克难、勇夺胜利的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成功扑救大连“7.16”大火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集体一等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
  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营口市公安消防支队
  盘锦市公安消防支队
  大连港公安局消防支队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
  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消防队
  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
  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二、集体二等功

  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
  丹东市公安消防支队
  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阜新市公安消防支队
  辽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铁岭市公安消防支队
  朝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葫芦岛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消防支队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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