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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转变职能提高效率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见》(京政发〔2009〕1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工作,力求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坚持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实事是指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急需解决且当年能够解决的重要事情。重要实事应符合“实际”、内容“实惠”、具有“实效”;体现民意广泛性、需求急迫性、内容综合性、保障可行性和完成时效性等特点;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切实解决一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把重要实事办成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第二章 起草编制原则

  第三条 紧贴需求、顺应民意。充分听取民意,切实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群众愿望强烈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突出重点、注重衔接。以民生工作为重点,做好重要实事与本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衔接。
  第五条 当年明确、当年见效。当年明确的重要实事项目必须做到规划、立项、土地等重大前期基础工作扎实且资金落实,确保当年见效,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第三章 重要实事内容

  第六条 重要实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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