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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要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必须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地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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