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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附件3: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工作程序,更好地为纳税人、为基层做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国税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办理涉税事项等过程中,应建立、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第四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服务对象到税务机关及所属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对已受理、初审后不予办理或持否决意见且不拟书面回复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报备,经批准后再实施的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国税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热情周到,认真服务的原则接待来办事的服务对象,依法处理所办事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自治区国税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的正式申请时,经办人员对已受理、初审后不予办理或持否决意见且不拟书面回复的,应实行否定报备。否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则上都应及时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应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门)否定事项报备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局内各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另一份存档。

  第八条 局内各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审核经办人员报送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门)否定事项报备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受到投诉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同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条 自治区局各部门须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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