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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藏国税函〔2010〕204号)


局内各单位: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局结合全区开展的效能建设年活动及当前税收工作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对方”)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咨询、申请办理事项时,第一个受到询问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各部门及各分局派驻拉萨市区三级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以下简称区局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局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遵循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公开透明、便捷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首次接待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来访人)或接听机关外人员打入电话(以下简称来电人)的自治区局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接待和帮助、引导来访人或来电人顺利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度的总体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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