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政府年终对各县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各县区推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每年7月31日前与次年1月31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统计汇总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和费率补贴,分两次向市政府金融办分别提出上半年与下半年补偿申请,亦可于年底一次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二)市经信委出具的贷款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材料;
(三)经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审核,市政府财政金融办公室认定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明细表及汇总表、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息单等材料;
(四)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和费率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担保风险补偿和费率补贴的报告;
(二)市经信委出具的担保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材料;
(三)经市政府财政金融办公室认定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担保企业明细表及汇总表、担保合同及主合同履行情况、收取企业担保费凭据、符合费率补贴条件的担保企业明细表及汇总表等材料;
(四)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
(五)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补偿方案经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受偿金融及担保机构账户。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