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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②对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时按普通车辆计费标准的80%计收。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于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①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②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部分,按第(2)条第①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③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①款计收;30%~100%(含)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费率曲线如下图:(略)

  说明:M为基本费率,即0.070元;G1为优惠区间起始吨位,即5吨;W为车辆承载能力限值。

  (3)此收费标准为计重收费试运行期间的收费标准,试运行结束后,将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运行情况和车型收费标准,重新对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方式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3.通行费计算方式。

  根据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算的数学模型(见附件)。

  4.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在计算车辆通行费费额时个位数按5元或10元收取,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小于2.49(含)元时,舍去;费额零头在2.50(含)元至7.49元之间时,归5.00元;费额零头在7.50(含)元至9.99元时,归10.00元。

  5.有关优惠政策。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未超限的、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货车,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对超限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照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不再予以优惠;超限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车辆。

  对未超过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计重收费,不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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