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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政发〔2010〕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和鼓励合法运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计量收费,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2.鼓励合法装载原则。

  以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为目的,确定计重收费费率标准,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其合法利益;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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