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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党办(2010)61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17日

  关于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坚决杜绝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预算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预算管理规定,不论是预算内、预算外还是基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编制,保证预算编制的全面、真实、合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二、加强收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收入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收入项目征缴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
  三、加强支出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使用各类财政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缴人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转移、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按照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内使用,坚决实行“收支脱钩”。
  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标准,不得委托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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