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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用能和节能降耗,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杜绝能源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节能分析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分析,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制节能分析报告书、节能分析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分析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专家组接受节能审查部门的委托,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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