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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0〕990号)


各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以来,我厅先后批准景宁九龙、余姚四明山、磐安大盘山建设省级地质公园,为加强省级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省级地质公园揭碑开园前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地质公园是承载“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各省级地质公园要按照《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水平,突出特色,通过1-2年的努力,建成省级地质公园。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各省级地质公园必须设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三、及时编制和发布省级地质公园规划。各省级地质公园要参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修改完善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初审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并在开园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四、做好省级地质公园开园建设和验收工作。省级地质公园揭碑开园前,应完成以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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