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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快培育为农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需要,做好种子统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农资供应,加强农村金融、技术和信息服务,健全乡镇农技推广、疫病防控、质量监管等服务机构。注重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加大对农村村镇建设、交通通讯、安全饮用水、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民居住、出行等条件,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业。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冷链系统建设,支持农村中介机构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增值。积极引导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进入农村市场,提高农村消费水平。
  三、强化政策扶持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降低准入门槛。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农药、矿业开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点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均由在滁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准的许可证上标明许可的行政区域范围。
  (十三)加强用地保障。将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保持服务业用地合理比例并逐步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市服务业重点计划的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各地收储的土地、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优先供给服务业项目。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市直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服务业专项资金,要突出重点,统分结合,集中配置,优化使用结构。继续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并逐年提高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到2015年达到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以上。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配套,服务业重大项目贴息,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考核奖励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编报和对口沟通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从2010年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重大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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