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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0〕719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下简称《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以促进基本药物规范使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请按照如下要求落实有关事项:

  一、各盟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分管领导要明确,指定责任科室和专人落实此项工作。要多方筹措培训资金,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盟市要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需要,认真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确定相应的培训机构,保证卫生部大纲在培训过程中得以落实,培训学时数不低于卫生部大纲中的规定。

  三、此次培训工作要覆盖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及嘎查村卫生室。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全员培训,首先要对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培训。

  四、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各盟市要遴选熟悉基本药物制度的临床医师(最好是全科医师)和药师,经过培训后,担任培训工作的师资。

  五、请各盟市卫生局准确统计需要培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总数,做到心中有数。各地务必在近期启动此项工作,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培训工作阶段性总结和评估,主要包括培训机构、人员数量、培训形式、做法和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评估建议等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六、请各盟市卫生局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卫生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培训工作方案和需要培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数(主要分为临床医师、公卫医师、药师、检验和影像、护理人员等几类)报送到卫生厅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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