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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药生产企业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药生产企业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函
(鲁牧药字〔2010〕1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10年7月23日,农业部第1427号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gov.cn),并于2010年9月1日施行。根据该办法,现对兽药生产企业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规范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二、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三份,并按申请类型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应当包含《办法》要求的所有资料;书面材料按不同企业类型所要求报送资料(见《办法》第五条),一份转报农业部审批,一份我局审核并留存。
  三、兽药生产企业提交的GMP验收申报资料应真实、齐全。
  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应符合要求,提交我局的检测报告要原件;企业近3年的产品质量情况应真实;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应齐全。
  四、各市兽药管理部门对兽药生产企业提交的GMP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五、我局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预验收;通过预验收的,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转报。
  申报资料或现场预验收存在缺陷的,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补充的,退回申请。
  凡企业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六、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整改完成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市尽快通知辖区内企业,将按上述要求对GMP验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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