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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标价方式监制等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标价方式监制等问题的通知
(南价检〔2009〕03号)


南宁市各经营企业(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桂价查〔2005〕27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于2006年4月17日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监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检〔2006〕5号)文件,对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标价方式监制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两年多来,仍有部分经营企业(者)印制和使用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与上述文件不相符。为此,现将我市标价方式监制等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价方式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企业(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的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做出的具体规定。经营企业(者)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后的标价方式,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

  二、经营企业(者)根据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上述监制标价内容的,必需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监制的标价内容执行。

  三、为避免消费者对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标价方式监制含义的误解,经营企业(者)制作、销售、使用的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标价方式不得印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名称+监制”的字样内容,例如:“南宁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南宁市物价局监制”、“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等,但必需印制“价格监督电话12358”的字样。实行明码实价的经营企业(者),还应在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等标价方式上印制“明码实价”的字样。

  四、实行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铁路、交通、电力、电信、石油、医疗卫生、教育、旅游、食盐、商品房、物业服务等行业,经营企业(者)应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统一规定执行。其它没有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经营企业(者)可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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