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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保费管理及收缴

  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与人保公司统一结算;市上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投保验收结果直接支付到当地人保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由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收取,各镇(乡)协助办理。

  人保公司及分支机构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财政部门定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核实灾情,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机构会同农牧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赔款由人保公司负责在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赔付完毕。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赔案由政府牵头,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十一)风险管理

  具体办法按自治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1日-8月30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开办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接受和参与农业保险。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真正深入人心,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1日-10月30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奶牛保险保费的收缴及相关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日光温室的保费收缴及相关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0年11月-12月)。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积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为全面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奠定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提高救灾效能、消化灾害损失、分散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农村保障体制,维护农民利益的内在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客观要求。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高度,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正确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防灾减损的关系,加强保险售后服务,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技术优势和信息预警系统,强化风险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让农民群众在保险中得到更多实惠,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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