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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畅通,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警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每年9月18日为全省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日。

  第五条 在防空警报试鸣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通信、电力、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防空警报试鸣前5日内,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连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短信息、书面通知等方式,向试鸣范围内的公众发布公告。承担发布公告的相关单位,应无偿予以保障。

  第七条 防空警报试鸣公告内容包括试鸣日期、时间、范围、信号和形式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防空警报试鸣前应当制订防空警报试鸣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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