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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依托单位对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二十四条 评估程序:

  (一)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于评价年12月15日前将评估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12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验室进行实地考查,并结合上报材料进行核查与评估;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资金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省工程实验室命名。

  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暂停安排投资、追回省投资、暂停受理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直至撤销省工程实验室等措施。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省安排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山西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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