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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组建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逐级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预备期内,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实验室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来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对逾期一年仍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投资、撤销工程实验室(筹)命名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实验室竣工审核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核定为“山西省××工程实验室”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申报单位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省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省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部门)所属工程实验室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每两年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运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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