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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报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拟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四)具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符合国家及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一式4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并根据工程实验室建设进度下达投资。省级工程实验室升级为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省发展改革委给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实验室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山西省××工程实验室(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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