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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围绕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负责实验室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山西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八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市或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

  (二)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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