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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2年)。基本完成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完成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阶段(2013-2015年)。基本完成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1998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在京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供热计量改造,按照北京市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同步实施。

  三、资金筹措

  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供热单位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由此增加的成本在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时一并考虑。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研究制定。

  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困难的,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供热计量改造,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供热计量价格制定和监督;负责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革和节能考核工作,做好节能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政市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组织推进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督促供热单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计量与节能宣传培训;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公共机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负责制定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建立和完善居民供热财政补贴机制。

  (四)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新建建筑规划、设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供热计量、节能设计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供热计量器具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供热计量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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