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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南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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