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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县级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及动态监测。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措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按国家、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严格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占地的审核报批;会同农业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采矿权市场,依法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行使矿业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参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负责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关闭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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