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锡署发〔2010〕1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

  为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加快我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卫生的整体水平,实现全盟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农牧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学科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根据全盟卫生系统现有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和未来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一)盟直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旗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苏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专科学历(含)以上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紧缺专业(如检验、影像、预防医学等专业和中蒙医师承人员)可以在学历和职称上降低一个档次引进。用人单位所需的人才必须专业对口且经过严格的选拔、考核、公示等审核程序。

  第二条 建立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愿意到旗县市(区)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到苏木乡镇工作的具有专科学历及以上人员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经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可直接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可按原任职资格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可以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职数等限制,安置到满编单位的,所需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解决。确定为盟级学科带头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用于从事学科项目、课题研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