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26号)


示范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实施方案》(皖发〔20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示范区建设,引导科学承接产业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示范区涉及的10个设区的市、59个县(含市、区,下同)和两个省管集中区。

  二、考评内容。考核评价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目标任务考核。以《示范区规划2015年主要目标分解表》为依据(见附件1),对各地每年的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定量考核。二是发展成效考核。以各地每年的发展实绩为对象,选取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节能环保等主要指标(见附件2、附件3),按照静态指数占40%、动态指数占60%的权重进行定量考核。三是特别加分。包括规划实施、自主创新、文明创建、重大项目引进、节能减排等,按照工作实绩给予加分(见附件4)。

  三、考评方法。采用综合评分加特别加分的方法,以汇总得分作为年度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综合评分中,设区的市采取目标任务考核与发展成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两者权重分别为20%和80%,其中六安市以市县区加权平均得分;各县按发展成效考核。两个省管集中区主要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考评工作组织。由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开展考评工作。

  五、表彰奖励。每年对10个市中前3名、59个县中前20名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xxxx年度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市县区领导班子20万元,所需资金从每年安排的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连续三年受表彰的,再给予一次性特别嘉奖。考评年度内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当年表彰奖励资格,缺额依次递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附件1:示范区规划2015年主要目标分解表

序号

考评指标

单位

合肥

芜湖

马鞍山

铜陵

安庆

池州

巢湖

滁州

宣城

金安

舒城

1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5300

2400

1300

850

1500

600

1150

1500

1000

150

160

2

财政收入

亿元

700

342

300

180

220

96

130

200

180

10

11

3

进出口总额

亿美元

150

45

60

68

15

5.5

11

20

14

1.5

1

4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亿美元

23

15

14

4.5

5

3

5

3

5

0.5

0.28

5

实际利用省外资金

亿元

1600

1800

648

500

1000

300

600

1000

1000

50

45

6

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

4500

3000

1200

700

900

900

1400

1500

1500

60

100

7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亿元

3000

1400

900

400

800

240

500

650

500

45

75

8

城镇化率

%

70

71

75

77

50

55

50

53

53

55

52

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32000

31000

38000

31000

28000

26600

26500

28500

24500

43000

40000

1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

11100

10500

16000

12000

10000

10800

10000

9900

11280

9000

6840

11

每年城镇就业新增人数

人

118500

60000

40000

20000

42000

12000

38000

40000

35300

5000

3850

注:舒城、金安两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