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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调整相关待遇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和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对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门诊个人账户。成年人个人账户资金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为每人每年20元。所需资金从个人缴费中划入,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抵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由原11种调整为12种,分别为: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6.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7.精神病;8.血友病;9.高血压病;10.糖尿病并发症;11.慢性肝炎;12.心肌梗塞。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实行“定点、定药、定量、定额”管理,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含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为8000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2.提高统筹基金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45%。未成年人的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75%。3.提高年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成年人年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费用,下同)为3万元,未成年人为3.5万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四、提高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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