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和《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鹰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全市采取市、县(市、区)分别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的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统一筹资标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人社字〔2009〕259号和鹰发〔2009〕21号文件规定,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

  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含未成年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

  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四类城镇参战退役士兵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