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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1.对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的;

  2.违规审批、出让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3.在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中,不正确履行核查、监督职责的;

  4.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5.对欠交土地出让金的,无正当理由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6.对以项目名义骗取土地的行为监管不力的;

  7.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1.违规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或者在审批环节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2.违规审批或变更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

  3.违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手续、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4.对擅自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的工程建设项目,违规予以竣工验收的;

  5.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的;

  6.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及严重超概算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的;

  7.在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8.对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不力,或者对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招标、施工等行为查处不力的。

  (三)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1.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2.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3.未经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划放线的;

  4.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房屋使用性质的;

  5.不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的;

  6.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中标承诺,中标后随意更换建造师、施工员、安检员或质检员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或者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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