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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湘价教〔2010〕131号)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呈报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函》收悉。你校自2008年秋季起,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8〕150号文件规定试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以来,学校在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质量的提高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内在激励机制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10年秋季起,对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正式实行按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培养方案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适用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委托和自筹经费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过去已经在校的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选修班以及学位学习班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和按学分制收费后,你校要做好新生的宣传解释工作,如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硕士研究生毕业最低学分为70学分(学制2-4年),博士研究生毕业最低学分为80学分(学制4-6年),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推迟二学年毕业。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是将原学年学费改按学分学费和学期注册专业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学期注册专业学费之和,等于原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仍依规定标准按学年收取。其他各项收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和学期注册专业学费标准是以已审批的各类学费标准为基本依据,以学期和学分为换算的计量单位,通过数学计算和学费标准微调计算而成。学分学费=单位学分学费×总学分数;学期注册专业学费标准=(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最低学制毕业学期数;总学费=学分学费+学期注册专业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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