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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同意,现将《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明晰相关管理责任,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华锦精细化工园(以下简称化工园)是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华锦)合作开发设立的化工产业园,是延伸中兵华锦石化产品产业链的精细化工产品基地,是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组成部分。园区总占地面积173公顷,其中园区规划用地130公顷,预计总投资98亿元,建成后年销售收入约180亿元。

  第三条 化工园依托中兵华锦进行建设,对其产品进行精深加工。

  第四条 化工园管理采取政府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分设的办法。

  (一)设立园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派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对化工园整体规划、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指导和审批;

  2.负责用地审批和地方财政返税补贴等政策的办理;

  3.协调办理入园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4.负责代行税收、环保、安全、技监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

  5.负责对有关返税补贴项目的审计;

  6.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委会主任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中兵华锦、盘山县和双台子区推荐的人选担任。其它机构设置和人选由市政府与中兵华锦根据需要确定。

  (二)设立隶属于中兵华锦的园区管理公司,在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实施企业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园区整体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和入园企业的评价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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