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铜政秘[2010]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执行时间
凡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均属于本次的调整范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调整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即由现行每人每月130元调整至150元。其中,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及其它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每人每月由180元调整至200元。
三、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