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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铜政[2010]2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一)严格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在开展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过市财政局核准,其中土地资产评估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法人代表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持续经营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在全面分析企业实际状况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有偿使用。

  (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应在企业改制方案中如实反映,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

  (四)市属企业改制未纳入到评估范围的流动资产所有权及相应证明文件移交给市工业投资公司。企业职工住宅等非经营资产应在改制中剥离,移交给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工业投资公司管理。市工业投资公司对接收的资产要设立资产专户进行管理并组织专门人员清收债权,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接收资产进行处置。市工业投资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处置规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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