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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82号)


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报来《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我局《关于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6〕35号)试行期限已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168号)规定,现就你馆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重新批复如下: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档案整理技术标准要求,自行收集、整理、分类、审核、装订并交付保管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你馆在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可适当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

  (一)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文件材料和竣工工程档案材料。

  (二)服务内容:城建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包括收集、整理、分类、审核、装订等。

  (三)收费标准:

  1、纸质档案:每卷(厚度为1.5cm)120元;

  2、其它载体档案:制作缩微、光盘、录像、照片、电子档案等其它载体档案,其收费标准由你馆根据工程大小、整理任务的轻重缓急、制作档案所需材料及制作条件的难易,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对需要补测补绘的,其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规定执行。

  (四)减免收费范围:

  1、对支付了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的单位,在今后利用本项目档案时,免交档案利用查询有关费用;

  2、对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建设科研、市政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减半收取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

  3、对档案进行消毒不得收费。

  三、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你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上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你馆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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