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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建建[2010]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建筑业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照《通知》规定,我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暂不开展,已到期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全国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作相关规定。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本市以外企业建造师),并将《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汇总表》及电子版(详见附件2)于9月15日前报我厅建筑监管处。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所属企业,按《通知》要求填报《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汇总表》及电子版报我厅建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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