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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6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广西“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有效促进节能减排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部门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010年底前,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要求,及时告知企业提请备案,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对纳税人为节能减排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运用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推广节能设备和产品等原因,导致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三、密切监控“两高”企业,加大税收征管和查处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分析和评估工作,密切监控“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对“两高”及产能过剩企业的应交税款要依法及时足额追缴入库,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当前国家鼓励的行业和企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两高”及产能过剩企业的减、免、缓税申请要从严审核,甚至暂停受理。要把“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作为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的重点,认真部署开展检查工作,对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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